暴動案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 必須肯定干犯控罪才判有罪
發布時間: 2019/03/12 19:57
暴動案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暴動案,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。法官今開始作總結及引導陪審團,法官指控方須證明所有罪行的元素,即使陪審團完全不相信被告一方說法,亦不能解除控方的舉證責任,而控方舉證的程度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,舉證須令陪審團肯定被告干犯了本案罪行才可定罪,若有合理疑點或未能肯定,必須裁定無罪。
法官黃崇厚今午開始引導陪審團時強調,控方舉證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,「懷疑」及「有可能有罪」亦不足夠,必須「肯定」才可裁定有罪。法官就非法集結罪行元素作出指引時稱,香港居民具和平集會、示威及遊行自由,一般可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,權利自由可依法規規定受限制,權利建基於和平,亦要考慮到其他市民,警方須視乎情況,於示威自由及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上作平衡。
就非法集結控罪,法官指須於3人以上作出「共同目的」,即作出擾亂秩序,威嚇、侮辱及挑撥行為,並導致任何在場人士害怕,或合理地害怕有關集結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,法官指控方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罪行元素,有任何不肯定須裁定被告無罪。
法官續指要證明被告有罪,須證明有否以上「心思意念」,否則便是「無心之失」。法官指最少3人聚在一起便構成集結,但在不同情況下或有改變,例如球賽中因球迷的行為演變成暴動,嘉年華中有人犯法變成犯案現場等。法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與其他人有「共同目的」,否則即使有不同人在砵蘭街,有人犯罪、拍照或路等,故並非所有在場人士均構成非法集結。
法官指有「共同目的」的人不一定互相認識或交談,亦不會與每個人達成共識或協議,可以互有默契,法官舉例指球迷之間並無交流,惟大家的「共同目的」是擁護球隊。法官提醒陪審團須就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作出裁定;聆訊明續。